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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設計的含義

室內設計是根據建築物的使用性質、所處環境和相應標準,運用物質技術手段和建築美學原理,創造功能合理、舒適優美、滿足人們物質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內環境。這一空間環境既具有使用價值,滿足相應的功能要求,同時也反映了歷史文脈、建築風格、環境氣氛等精神因素。

  上述含義中,明確地把“創造滿足人們物質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內環境”作為室內設計的目的,即以人為本,一切圍繞為人的生活生產活動創造美好的室內環境。

  同時,室內設計中,從整體上把握設計對象的依據因素則是:

  使用性質——為什麼樣功能設計建築物和室內空間;

  所在場所——這一建築物和室內空間的周圍環境狀況;

  經濟投入——相應工程專案的總投資和單方造價標準的控制。

  設計構思時,需要運用物質技術手段,即各類裝飾材料和設施設備等,這是容易理解的;還需要遵循建築美學原理,這是因為室內設計的藝術性,除了有與繪畫、雕塑等藝術之間共同的美學法則之外,作為“建築美學”,更需要綜合考慮使用功能、結構施工、材料設備、造價標準等多種因素。建築美學總是和實用、技術、經濟等因素聯結在一起,這是它有別於繪畫、雕塑等純藝術的差異所在。

  現代室內設計既有很高的藝術性的要求,其涉及的設計內容又有很高的技術含量,並且與一些新興學科,如:人體工程學、環境心理學、環境物理學等關係極為密切。現代室內設計已經在環境設計中發展成為獨立的新興學科。

  對室內設計含義的理解,以及它與建築設計的關係,從不同的視角、不同的側重點來分析,許多學者都有不少具有深刻見解、值得我們仔細思考和借鑒的觀點,例如:

  認為室內設計“是建築設計的繼續和深化,是室內空間和環境的再創造”。

  認為室內是“建築的靈魂,是人與環境的聯繫,是人類藝術與物質文明的結合”。

  我國前輩建築師戴念慈先生認為“建築設計的出發點和著眼點是內涵的建築空間,把空間效果作為建築藝術追求的目標,而介面、門窗是構成空間必要的從屬部分。從屬部分是構成空間的物質基礎,並對內涵空間使用的觀感起決定性作用,然而畢竟是從屬部分。至於外形只是構成內涵空間的必然結果”。

  建築師普拉特納則認為室內設計“比設計包容這些內部空間的建築物要困難得多”,這是因為在室內“你必須更多地同人打交通,研究人們的心理因素,以及如何能使他們感到舒適、興奮。經驗證明,這比同結構、建築體系打交道要費心得多,也要求有更加專門的訓練”。

  美國前室內設計師協會主席亞當指出“室內設計涉及的工作要比單純的裝飾廣泛得多,他們關心的範圍已擴展到生活的每一方面,例如:住宅、辦公、旅館、餐廳的設計,提高勞動生產率,無障礙設計,編制防火規範和節能指標,提高醫院、圖書館、學校和其他公共設施的使用效率。總之一句話,給予各種處在室內環境中的人以舒適和安全”。

  白俄羅斯建築師E.巴諾瑪列娃認為,室內設計是設計“具有視覺限定的人工環境,以滿足生理和精神上的要求,保障生活、生產活動的需求”,室內設計也是“功能、空間形體、工程技術和藝術的相互依存和緊密結合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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